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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内容、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直接管理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内部审核事项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方可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三)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界定。   二、进一步明确委托事项   (一)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步道、绿道等游览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和森林防火道、农村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和选址方案评审工作。   (三)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与项目设计方案意见不具备一并办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材料整合简化为三项,即: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申报表(含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附专家审查意见)、现场公告情况等。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   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3.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四、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设计方案意见征求具备一并办理条件的,予以一并办理。   (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内容的,省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详细规划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专家论证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   1.没有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建设等特殊类重大建设项目和符合专项规划的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国家或省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   2.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经部际联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和景区游览交通、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3.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但符合景点设计方案的重大建设项目。   4.项目地点位于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其用地面积、建设地点等确需在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由二级保护区向三级保护区调整,但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增加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进一步完善办事制度   (一)内部联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保护地重叠交叉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内部联审。   (二)并联办理。穿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两个事项并联办理。   (三)专人办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直接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负责与相关单位和专家沟通协调。   (四)线上办理。投资类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浙江政务网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运行。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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