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
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5.04.09
•【文号】文物政函〔2025〕486号
•【施行日期】2025.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建设实施方案的复函
文物政函〔2025〕486号云南省文物局、大理市人民政府:
经云南省文物局核报,大理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大理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公布《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创建任务一以贯之落实,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云南省文物局要加强工作协同,切实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推动有关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方案涉及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相关涉建等内容,应按程序报批。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检查指导,对创建进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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