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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in Baggage

  手提行李       為保障閣下旅途之安全及舒適,閣下所攜帶之手提行李的數量,大小及重量均有限制 :       Y20250507_Cabin baggage small item design-01Y20250507_Cabin baggage small item design-02                   商務客艙    經濟客艙   一件 手提行李及 一件 小型物件   - 總重量最多15公斤或33磅   - 手提行李標準   - 22吋X 14吋X 9吋 或 56 厘米 X 36厘米X 23厘米 (限制包括手柄及車輪)   - 小型物品標準*   - 16吋X 12吋X 6吋 或 40 厘米 X 30厘米X 15厘米 (限制包括手柄及車輪)   *小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小型手袋,手提電腦公事包,小型背包,相機袋,公事包等   一件 手提行李及 一件 小型物件    - 總重量最多7公斤或15磅   - 手提行李標準   - 22吋X 14吋X 9吋 或 56 厘米 X 36厘米X 23厘米 (限制包括手柄及車輪   - 小型物品標準*   - 16吋X 12吋X 6吋 或 40 厘米 X 30厘米X 15厘米 (限制包括手柄及車輪, 並可放在前方座位之下)   *小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小型手袋,手提電腦公事包,小型背包,相機袋,公事包等   嬰兒旅客   - 嬰兒護理產品   - 一張經批准的兒童專用安全座椅   - 一小包食物及尿片(供機上使用   - 一輛傘型可摺疊的嬰兒車或任何類型可摺疊的嬰兒車,而重量及折疊後的體積不超出標準機艙行李的上限(若機艙儲存空間允許)                免稅品亦包括在手提行李限額內。   在登機口,我們會要求將閣下過大,過重或過多的手提行李托運,並會收取托運費(請注意以上收費並不會計算在免費行李托運限額內)。       根據公司安全守則,我們的機艙服務員不能為旅客提放行李,乘客需自行將手提行李放置於座椅上方的艙頂置物櫃。       請最少預留航班起飛前三十分鐘,抵達登機口,以便我們有充足時間,為閣下辨理行李托運手續。       為保障航班準時起飛,香港航空將保留權利,拒絕為遲到的客人辨理登機服務。多謝合作。           對危險品的意識       危險品是指能夠給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和物質。危險品的運輸是受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嚴格控制的,該條例還列明運輸危險品時不構成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條件。       這些條例禁止在旅客行李中運輸危險品。然而,部分物品在限定的數量和僅供個人使用時,是可以作為客艙行李或托運行李運輸。       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的分類、限制、包裝方式和申報要求的適用條件下,許多種類的危險品是可作為貨物運輸的。       香港境內運輸危險品是歸屬於香港民航處管理的。這些條款適用于所有的旅客、機組人員和航空公司職員。沒有完全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下,攜帶或接受危險品在旅途中運輸屬違法行為。           危險品的定義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條例,“危險品是指那些能夠給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和物質,並且出現在此條例中的危險品名單的或在此條例中被分類為危險品。”           危險類別   根據特殊化學特性所造成的危險,危險品是分為九個類別(同時包含幾個子分類)。有些危險品的類別因範圍廣泛,而被進一步地細分出子分類。一些已被標籤和視作危險品的物品是不可作為客艙行李或者托運行李運輸,除非是依照通用安全辦法或者危險品條例允許的物品。這九類危險品類別和其分類如下:           類別 1—— 爆炸物   細分舉例   舉例   1.1 – 具大規模爆炸危險的物品和物質   1.2 – 沒有具大規模爆炸危險但具有噴射危險的物品和物質   1.3 – 具火災隱患、小規模爆炸危害及 / 或小規模噴射危險但具大規模爆炸的物品和物質   1.4 – 沒有表現出重大危害的物品和物質   1.5 – 具大規模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1.6 – 不具有大規模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軍火、煙火、照明彈、 三硝基甲苯 、炸藥或者魚雷       類別 2—— 氣體   細分舉例   舉例   2.1 – 易燃氣體   2.2 – 非易燃的氣體、無毒氣體   2.3 – 有毒氣體   2.1 – 丁烷、丙烷、乙炔、打火機等   2.2 – 滅火器、液化氮、液化氦   2.3 – 大部分被禁止空中運輸毒氣       類別  3—— 易燃液體   細分舉例   舉例   此類別無細分   打火機燃料、稀釋劑、油漆、酒精、丙酮和汽油       類別 4——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物質;遇水發出可燃氣體的物質   細分舉例   舉例   4.1 – 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及固態非敏感爆炸物   4.2 – 易於自燃物質   4.3 – 遇水發出可燃氣體的物質   4.1 - 明膠 (硝化纖維塑膠)、火柴或者硫磺   4.2 – 磷   4.3 – 碳化鈣和鈉       類別 5——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細分舉例   舉例   5.1 – 氧化劑   5.2 – 有機過氧化物   5.1 – 氯酸鈣 , 硝酸銨化肥和光學漂白劑   5.2 – 雙氧水(過氧化氫)       類別 6—— 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細分舉例   舉例   6.1 – 有毒物質   6.2 – 傳染性物質   6.1 – 砷、尼古丁、氰化物、農藥、馬錢子堿(士的寧)   6.2 – 細菌、病毒、生物產品、醫療廢物       類別 7—— 放射性材料   細分舉例   舉例   此類別無細分   包含放射源用作研究的儀器       類別 8—— 腐蝕物品   細分舉例   舉例   此類別無細分   含汞的溫度計、酸類物質、鹼性物質、濕電池       類別 9—— 其他危險物品   細分舉例   舉例   此類別無細分。此類危險物品和物質在航空運輸中可以造成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危險。       石棉、二氧化碳、乾冰、救生設備、引擎、內燃機        危險物品的注意          項目可能包含或表明存在危險品的典型例子:        行李類型   可能包含的物品和物質   呼吸機   壓縮空氣或者氧氣   露營器材   易燃氣體、液體或固體   汽缸   壓縮或液化氣體   牙科儀器   易燃樹脂或者溶劑、 壓縮或液化氣體、汞及放射性物質   潛水設備   壓縮空氣或特殊氣體混合物。   空的汽缸允許攜帶的 。   潛水燈可能包含含鉛的酸性充電電池,並且在空中使用時會產生高熱量。為保證安全,電燈泡或者電池必須取下。   家庭清潔劑   可能包含氨的去污劑和洗滌劑   照相器材   可能包含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冷凍食品   可能是通過乾冰保存的   電氣設備   磁性物質、開關設備裡的汞、 電子管或者不斷電供應系統的濕電池   電力設備(輪椅)   可能包含濕電池或鋰電池   探險設備   爆炸物 ( 火焰 ) 、易燃液體 ( 汽油 ) 、易燃氣體 ( 露營煤氣 )   影片攝影組或多媒體設備   爆炸煙火設備、包含內燃機的發電機、濕電池   燃料、燃料控制部件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燃氣體   家庭用品   易燃液體如油漆、 漂白劑、排水管清潔劑等   儀器   氣壓計、 水銀開關等等 … 包含水銀的儀器   照相器材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或者腐蝕性物質        攜帶備用鋰電池及鋰電池外置充電器安全須知                  任何備用鋰電池及鋰電池外置充電器均不可託運於寄艙行李內 ,只可存放在手提行李中             乘客禁止將鋰電池外置充電器存放在於行李架上。鋰電池外置充電器必須存放在易取得的地方,例如乘客前面的座位下方或座位口袋中                     乘客不得:         在飛行期間使用外置充電器為便攜電子設備充電。   在飛行期間為外置充電器充電。       Y20250324_Battery icon for website                         #備用鋰電池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安裝於器材內的鋰電池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100 瓦時或以下或 ≤ 2 克   每名乘客限帶   20 件   合共每名乘客不超過 10 件   100 瓦時以上至 160 瓦時或以下   每名乘客限帶   2  件   >160 瓦時以上   禁止攜帶   禁止攜帶                *     - 每名乘客可於寄艙行李中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不超過160 瓦時或2 克)的器材或電子設備;同時每件行李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 每名乘客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1 名乘客擁有2 件寄艙行李,仍然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 每件行李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2 名乘客擁有1 件寄艙行李,該件行李仍然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   電極 (通常是末端) 必須防止短路(即電極不得與其他金屬接觸),方法包括以原裝零售包裝包裹,以膠帶包上電極或存放於獨立膠袋或保護袋中。     *如須協助請向職員查詢        裝有鋰電池之智能行李          智能行李指裝有鋰電池的寄艙或手提行李。   智能行李將不被視為便攜式電子設備(PED)。有關智能行李電池之處理措施,請參考攜帶移動電源或備用鋰電池之相關規定。   由2018年1月1日起,含鋰電池的智能行李,若電池不能拆除,將不會被接受為客艙或託運行李。    乘客如攜帶SMART Bags出遊,必須於辦理登機手續時向職員申報。    智能行李若符合以下條件,乘客可選擇寄艙或作為手提行李:       寄艙行李     鋰電池必須拆除,獨立包裹並放置於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中,以避免任何短路之可能。此外,該鋰電池必須符合現行攜帶備用鋰電池之相關規定。       手提行李   乘客如欲攜帶智能行李登機,其重量和尺寸必須符合香港航空手提行李之限制。每件重量最多七公斤或 15 磅       智能行李的電池必須可拆除,獨立包裹並放置於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中,以避免任何短路之可能。   此外,乘客必須確保智能行李的電子設備處於關閉狀態,亦不能於航程其間使用智能行李作為充電設備或者為該智能行李充電。   請注意,任何智能行李之鋰電池,如超過160瓦時供電,將不會被接受為客艙或託運行李。       關於禁止運載有鋰電池滑板及組件在寄艙及手提行李          鋰電池電動滑板車小車輛嚴禁放在乘客的寄艙及手提行李中(包括:電動雙輪滑板、風火輪、平衡車、獨輪車、 mini-Segway 平衡車及其他平衡滑板車)       由於鋰電池滑板車具有易燃性,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所有經由香港航空航班運載的寄艙及手提行李,一律禁止載有鋰電池滑板車及有關組件。       根據本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香港航空乘客嚴禁攜帶鋰電池滑板車上機。如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發現乘客將該類型物品帶到機場,物品會被拒收,而乘客必須在登機前自行處理有關禁止物品。由於有關物品具有易燃性,香港航空將不會代為儲存有關物品。       請注意 : 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香港航空航班一律禁止運載有鋰電池滑板及組件在寄艙及手提行李。       重要通告:有關托運行李中有帶同具有鋰電池發電之個人電子用品之規定        如閣下的托運行李中有帶同具有鋰電池發電之個人電子用品,乘客需要確保有關用品處於以下保護狀態:       1)        電源完全關閉           2)        為防止意外觸動到有關電子用品以引發爆炸危險,這些用品應先用衣服等軟物包裹再放入行李內                      切勿攜帶違法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管有下列違法物品,不論收藏於手提或寄艙行李內。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禁 14 年。有關進一步資訊,請參閱 香港警務處 (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cpa/cpa_at_01.html ) 網站。            槍械及彈藥        受禁制武器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違禁武器包括:   ·         中國式飛鏢   ·         重力刀   ·         重力操作鋼棒   ·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         附有手柄的鐵鏈   ·         彈簧鋼棒   ·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酒精類消毒產品        您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壓縮氣體及凝膠狀物體消毒產品,其容器每件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存放在一個可重新密封的透明膠袋內,每名旅客攜帶容量不得超過1公升/1公斤。   超過此上限的物品必須放於託運行李內,每件物品容量/重量不得超過0.5 公升/0.5公斤,而每名旅客可攜帶的總容量不得超過2公升/2公斤。       含有腐蝕性液體的消毒產品       含有腐蝕性物質(如二氧化氯和亞氯酸鈉)的產品被歸類為第8類危險物品 - 腐蝕性物品,並禁止攜帶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       手提行李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限制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所訂立的新指引,各國已就隨身行李中所攜帶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實施有關限制。       實施規定如下:   手提行李內所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須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即使並未裝滿上述物品,也不能通過保安檢查。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必須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須整齊放置,而塑膠袋應完全封妥。   在保安檢查站時,旅客應將裝有容器的塑膠袋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以便保安人員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常見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   ·         飲品 (包括水及果汁)   ·         湯或醬汁   ·         香水或除臭劑 (液態或半液態)   ·         霜,香脂,乳液和油   ·         化妝品如睫毛液和唇彩   ·         糊,包括牙膏   ·         加壓泡沫和噴霧劑,包括剃須泡沫,髮膠和噴霧除臭劑   ·         凝膠 (包括頭髮和沐浴露)   ·         隱形眼鏡藥水   ·         任何其他類似的物品        下列國家/城市已就離境航班實施以上規定:         國家 / 地區   相關資料及網頁   中國內地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香港   香港民航處   日本   日本民航局 (資料為英文版)   韓國   韓國民航局   菲律賓   乘客一律禁止於隨身手提行李攜帶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此類物品必須存放於寄艙行李內,否則將於安檢處被沒收。   越南   (請參考以上規定 )            乘搭伙伴航空公司營運航班   乘搭由我們的伙伴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時,須遵守營運航班的航空公司之行李政策。詳情請查閱營運航班的航空公司之網站。       旅客禁攜登機物品       香港民航處   根據保安指引,旅客一律禁止攜帶以下物品登上航機:   任何刀狀物體或利器,包括但不限於家居使用的餐具、刀、剪刀或剃刀刀片。    有關限制物品的詳細資料,詳瀏覽香港民航處 網頁。       中國民用航空局   自2008年4月7日起,旅客在中國內地各地城市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及火柴登機。   如欲查閱有關公告,詳瀏覽中國民用航空局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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