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跑顺风车的私家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吗?【小案件·大道理】
原创 新会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在上下班途中或日常出行时
很多车主会捎上几个
顺路的乘客同行
以补贴油费
那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要赔吗?
新会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非营运”性质为由拒赔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廖赔偿车辆损失5900余元。
基本案情
小廖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某日,小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廖负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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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小廖所投为“家庭自用汽车”险种,其车辆有经营顺风车进行营运,遂以车辆存在改变使用性质行为由拒赔。后小廖将保险公司诉至新会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行为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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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小廖的车辆上虽然装有顺风车软件,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全年的顺风车收入只有2000余元,该收入并不能满足一般人正常生活来源的要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行驶范围、行使路线超出合理的范围,以及因顺风车产生持续稳定营运收入,其认为小廖将家庭自用汽车的性质改变为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理据并不充分。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偿,主要取决于保险车辆是否在进行营运,营运的考虑因素包括接单的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因素。
如果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径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并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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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接单频繁,行驶线路随机,收费较多具备作为驾驶人主要收入来源时,就可以考虑车主以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运,此举将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综合庭梁庭超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偶尔跑顺风车的私家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吗?【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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