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到后台主题设置添加
首页 / 自驾游路线库

“西法号”普法丨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现如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因其快捷便利赢得广大出行者的青睐,这一行业更是吸引了众多私家车主的积极参与。这些原本用于家庭自用的私家车,一旦转变为用于营运的网约车,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能够正常理赔吗?近期,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保险纠纷案件,西法号带您来一探究竟。   快来参加本期普法课堂,   听“西法号”给您讲一讲!   案情简介   某日,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责。燕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投保时填写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定处记载,“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途,如果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重要提示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抗辩称,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商业险时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了营业服务,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法院依法向某网约车平台调取的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车辆于2020年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绑定司机为李某。自注册起至事故发生不久前,案涉车辆共计接单6300多单,交易完成订单5700多单。案涉车辆于事故当天累计接单8单,完成交易7单,司机均为李某。案涉事故发生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车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乙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自2020年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起至事故发生不久前共计完成订单5700多单,案涉事故发生当天,李某驾驶案涉车辆共计完成订单7单,案涉事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在李某未通知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乙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甲保险公司主张款项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后,剩余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偿金,李某支付剩余的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投保人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模式,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予以告知,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告知。投保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询问案涉车辆性质时,投保人填写为“非营业”,此与案涉车辆在近三年长期用于营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案属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2.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后果   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本条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处于对价关系,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有关事项,评估承保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金额。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失去平衡,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的危险情况,重新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决定调整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具体到本案,“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的行驶环境也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有明显差别。但是,本案中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填写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后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且在事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记录,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进而发生案涉保险事故。故,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供稿:金融街人民法庭 余周祺、王欣宇   制作:王新棠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北京西城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西法号”普法丨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阅读原文
版权说明:
1.版权归本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2.未经本网或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
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搜索
热门标签
文化旅游部办公厅钟晓芳 文化旅游部办公厅班子成员 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刘建新处长 文化部 旅游局 国际古迹遗址日主题 四川省文化旅游厅班子成员 文化旅游部关于线上定房平台监管的规定 中国游客减少 文化旅游部关于城市旅游政策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消息 海南离岛免税多长时间有效 文化旅游部领导成员 私家车的发展 私家车网约车合法吗 出行产业链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空中乘务 幼儿园放鞭炮 中国旅游景区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文化旅游部关于开设游戏厅消费金额数量限制的规定 文化旅游部关于酒吧 餐吧不属于娱乐场所的答复 文化旅游部关于生态红线内开发旅游 世界旅游组织官网 2020全球旅游业 商旅结合 四川省文化旅游发展大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4 文化旅游部关于坂田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暑期出国游学 文化旅游部最新动态 文化旅游部关于旅拍 中国游客形象 人数突破60亿人次 文化和旅游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大批英国游客涌入中国 泰国女子团体 泰国女开放吗 文化旅游部办公厅社团主任什么级别 旅游业 复苏 世界旅游组织 中国 暑期旅游出国线路推荐 交通运输部令2021 文化旅游部关于景区安全宣传内容 景区旅游文化产品同质化 驶向现代性私家车怎么处罚 驶向现代性私家车违法吗 驶向现代性私家车的车型
最新留言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旅游景点
关注我们
微博

Powered ByZ-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