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對該車輛的使用已購備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否則並不合法。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車輛而被定罪,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而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 ,須予取消12個月至3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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