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 | 私家车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小明驾驶私家车从玉树出发下西宁,正好小花也想下西宁,小明便好心载小花一起下西宁,车辆在行驶中意外爆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花受到重伤,需花费医疗费用50万元。问:小明是否需要对小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驾车人好心办了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怎么承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去《民法典》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规则。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规则具体适用如下:
1.搭乘人乘车须为无偿搭乘,并且所搭乘的车为非运营载汽车。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搭乘人支付了一定的车费,或者非车辆加油,则是有偿乘车,机动车一方当然地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被搭乘车辆必须为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载人车辆,则双方达成合法的合同,当然地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损害,须是机动车乙方责任。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无偿搭乘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则搭乘人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视过失程度);二是如果是第三方责任,则第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责任划分)。
3.减轻责任。好意同乘是善意地为他人提供方便的行为,属于利他行为,即使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视情形适当减轻。
4.全部责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比如驾驶员饮酒醉酒驾驶汽车,在限速区域或者危险路段不按规定驾驶汽车,犯路怒症故意别车等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5.能否免责。机动车一方在载人前明确声明,或者以书面约定,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无偿搭乘人也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不可以,该约定因违反民法典规定,约定无效,依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责任。
6.机动车驾驶人为非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如,小明所驾驶车辆并非为小明本人所有,而系从小强处借来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由小明承担赔偿责任,小强不负责任,但是,如果小强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小强在不知小明是否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出借车辆、小强明知小明饮酒驾驶车辆却依然出借车辆、小强明知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在未告知的前提下却依然出借车辆等等。
7.机动车登记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符的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机动车系小明从小强处合法购买,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仍然登记在小强名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小明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无力赔偿,小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强无需承担责任。
各位车主朋友们,好意有风险,载人须谨慎,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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