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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大意不得: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知多少?

  49万+会员10万+微信粉丝,北流人选择,更具影响力!   -------------新闻报料 赞助商宣传推广:15277997393-------------   公车改革后,公车私用的少了,私车公用的却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赵女士最近有些烦恼。自从换了工作单位,她新增了一项工作任务,每周需要固定地向其他单位取送材料,一周至少一次,多的时候一周三次。   赵女士原本在A市某区工商所上班,不久前,她被调到区工商局任职,分配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一名新成员,一项取送材料的任务落在了她身上。这原本并没有什么,都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只是赵女士所在的地区属于城郊,公共交通并不发达,而每次取送材料需要用到公车时,公车又调度不开,赵女士只好开自己的私家车往返。   对于工作安排,赵女士称,她并没有怨言,只是像她这样经常需要外出执行公务,却常常遇到无车可用的情形时,心里偶尔会有点小情绪。毕竟,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外出办公,车辆损耗、油费是一个方面,而作为一名驾龄不到一年的新司机,她很担心经常开着自己的车外出办公,会发生意外。   赵女士的烦恼只是公车改革大背景下的一个缩影,记者调查发现,赵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而她担心的事也确实在其他人身上发生过。如今,随着公车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公车私用的现象几乎绝迹,但私车公用的现象却在悄悄生长。   为什么不用公车   2014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单位每月确实给我们发放了交通补贴,根据我的职务级别,每月能够拿到650元。如果不用经常外出办公,每月拿这些车补当然够用。但我每次外出取送材料往返近40公里,一周为办公事行驶的里程最少40公里,有时候一周加起来要跑100多公里。”赵女士告诉记者。   为什么不用公车?面对记者的疑惑,赵女士坦言,自从公车改革开始后,她所在的城市全面缩减了公车的数量,赵女士的单位自然也不例外,她告诉记者,按照比例,他们差不多是10个人配备一辆公车。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执法任务繁重,公车需求自然也大,公车经常都被开出去执法了,像她这样取送材料需要用车,一般都无车可用。“即便有时候有车,但因为申请用车的手续繁琐,一般也就望而却步了。还不如开自己的车方便。”赵女士还告诉记者,为便于群众办事,他们所处的行政服务中心与工商局距离很远,每次需要盖章都得回局里,用车需求其实很大。   因为手续繁琐,在需要使用公车时,许多有车族与赵女士一样,更愿意开自己的车外出办事。这种现象在部队表现得尤为明显,据媒体报道,某部官兵遇到因公用车时,不少有驾照的人会选择开私家车外出。私车公用的现象在该部官兵日常工作中已成常态。统计显示,该部有近60%的干部有地方驾照,其中超过4成的人先后有过私车公用的经历。而一些官兵对公车使用也颇有微词:“公车虽然数量充足,但派遣程序较为繁琐,有时碰上领导开会,只能‘干瞪眼’。”   记者调查发现,不愿意用公车,手续繁琐是一个原因,更多时候是因为公车供不应求。王先生在某市水务局工作,全局共有30人,只有1辆公车。因为工作性质需要,王先生和同事经常需要外出勘察,尤其是在汛期,外出公干的频率就更高了。王先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有两三个人需要因公外出,可以申请使用公车。他们的申请用车程序并不繁琐,去办公室询问有无车辆可用,办个简单的登记手续即可。但因为公车数量严重不足,王先生及其同事开自己的车外出办公的频率较高。   除了手续繁琐和车辆供不应求,记者了解到,有人不愿意用公车是基于这样的私心:车改以后,为便于监督,有些地区的公车贴上了专门的标志,为逃避监管,有人不愿意使用公车。也有人因为想借办公事的时机顺便办一些私事,开公车惹眼,因而更愿意自己开车外出。   私用公车隐患多   记者调查发现,私车公用面临不少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有网友指出,私车公用安全没有保障。与专职司机相比,普通的公务人员驾驶技术良莠不齐,车况也参差不齐。此外,私车公用的成本控制也没有保障。一旦私车公用成为一种常态,如何补贴、补贴多少就成为一个新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滋生新的贪腐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除了安全和成本控制方面的考虑,私车公用的频率过高会消耗公务人员的精力,对其本职工作的完成将造成不利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也认为,在私车公用的情形下,普通公务人员的驾驶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与专职司机相比相对较弱,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来说也更高。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被认定构成工伤,或者在给第三人的人身及其财产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会被认定承担用人者责任的概率也就高了。   王先生就遇到过这样的事。虽然王先生和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因为责任承担问题发生纠纷,但其用人单位最终还是对王先生进行了补偿。一次,王先生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外出公干,在路上发生了剐蹭,修车花了300元。事情在局里传开了,领导于心不忍,最终允许王先生报销这300元。   朱先生也曾因为私车公用发生过交通事故。不过,朱先生当时是作为同乘人搭乘同事的私家车外出办公时发生了意外。   朱先生在云南省兰坪县某镇政府工作。2015年11月4日,朱先生搭乘同事何先生驾驶的越野车前往该镇下属的某村处理公务,途中车辆翻下山坡,驾驶人何先生及包括朱先生在内的4名乘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何先生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朱先生的腰椎及胸部分别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若干。因向镇政府要求赔偿未果,朱先生将驾驶人何先生、镇政府以及何先生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云南省泸州市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在庭审中,驾驶人何先生答辩称,自己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不认为自己驾驶操作不当;事故当天他驾驶自己的车辆下乡办事,为方便村委会班子成员,才让他们搭车,他当天是在执行公务,而单位私车公用的现象很普遍,这种情况单位还会报销油费。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镇政府则认为,政府既不是保险人,也不是侵权人,并非适格的被告,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已经在投保人投保的范围内赔付完毕,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泸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先生系镇政府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当天系工作时间,事故发生地点是何先生任党总支第一书记的村委会到该村松林七组之间,且何先生所在单位的领导也认可其当天是去履行公务,故何先生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用人单位镇政府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赔偿朱先生各项费用11万余元。   出了事故,责任怎么界定   朱先生的遭遇发生在私车公用的情形下,朱先生作为乘车人,遭受了损害,最终由驾驶人何先生的用人单位为朱先生的损失买单。当私车公用成为一种常态,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情况更加纷繁复杂,而因事故发生引起的赔偿责任也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程啸认为,所谓“私车公用”,其含义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却并非驾驶工作单位的车辆或由工作单位派车,而是自己驾驶个人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   程啸进一步分析指出,在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从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来看,可能是给驾驶人自身及其财产造成了损害,也可能是给他人及其财产造成了损害。如果给自己的人身带来损害,涉及到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如果构成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倘若该损害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私车公用时给他人及其财产造成了损害,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问题,也叫雇主责任。那么,到底是由驾驶人自己承担责任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我认为无论工作人员是给自己造成损害还是给他人造成损害,判断最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私车公用’,而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至于工作人员所驾驶的车辆究竟是个人的还是单位的,只是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的一个参考因素。”程啸告诉记者。   程啸还指出,在公车改革的背景下,很多单位都取消了公车,给公务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还是自己开车,是将交通补贴用于公共交通还是购买汽油,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只要单位没有明确指示应该采取的交通方式,即便是自己驾驶私人车辆,完成单位交代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开车撞伤了别人,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该构成工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驾车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醉酒驾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车的人则可能要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其本人追偿。   记者发现,关于私车公用的安全隐患及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并非没有察觉。据了解,有些单位为应对这种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要求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免责协议:一旦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工作人员自身承担。这种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只要协议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就应该有效。他进一步指出,在通常情况下,私车公用的车主是私人,其按法律规定购买了保险,在没有约定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其承担责任;在有约定时,仍然可以约定由其承担责任,但在作出相反约定时,也可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程啸则认为,在工作人员私车公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这种免责协议只在内部有效,对受害的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他解释说,作为第三人,在遭受损害时,完全可以选择将工作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列为被告,但从内部效力而言,在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工作人员追偿。此外,程啸指出,如果事故造成工作人员自身损害,这种协议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同样无法免责,因为免除工伤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何规范用车   面对私车公用带来的诸多问题,该怎么办?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私车公用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认可,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用车情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新宝直言。他进一步指出,我国从2014年开始公车改革,取消了一般公务行为用车,以交通补贴的形式发放公务出行的费用,至于这些费用是用于自己开车加油还是用于打车、坐地铁、乘公交,在所不问。他强调,现在并没有一个机制规定“自己买了车,公家帮忙养着,出了事公家帮忙担着”。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责任承担时,仍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   对于私车公用行为,张新宝的态度很明确,他始终强调,私车公用没有法律依据。他进一步指出,“如今的时代,社会化出行方式这么多,凭什么要用职工的私家车去公干呢?这不是值得鼓励的事,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对于私车公用的各种情形,是给车主油钱还是不给油钱,这些都说不清楚,把公务利益和单位个人利益搅在一起是不正常的。严格来说,这种事情就不应该发生。在处理公务时,单位有通勤车就用通勤车,没有通勤车就采取社会化的交通方式,这才是正确的处理办法。”   对此,程啸则认为,公车改革的方向是对的,因为以前公车被滥用了。公车改革并不意味着彻底取消公车,因为有些公车还是很有必要——用公车可以表明身份,有利于执行公务,也便于群众监督。以警车为例,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开警笛、走应急车道,对公检法机关而言,去看守所提人等公务行为也必须用到公车。   至于有的地方试点私车公用,程啸认为,即便这样,公车改革大背景下的规定也必须遵守。“在用车方面,在必要的条件下必须用公车,尤其是很多执法行为是不能开私车的,开私车反而违反规定。对于一些比较频繁但又不是执法行为的公务出行,单位可以选择让工作人员开私车,或购买一些公共服务。每个单位的用车需求不同,要根据不同单位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而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赵女士认为,车改的方向值得肯定,但在交通补助的发放方面,应该考虑因地制宜,尤其是对于一些偏远的城郊地区,公共交通并不发达,有时候为了办事效率,不得不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外出办公,这样的情形多了,有时候难免需要自掏腰包补贴油钱,还要面对各种风险。“与车改之前相比,我们的交通补贴有所下降,但实际情况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我们的执法任务更重,交通出行的需求也更大了。”而对于现有的申请使用公车时面临的繁杂手续,赵女士也希望能够加以简化。   ---------------------------赞助商宣传 推广合作:15277997393----------------------------   知北流事 上铜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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