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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著作权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版权保护秩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发布3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某影视文化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案   重庆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开发运营的一款APP,自2021年以来,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多部未取得版权的影视作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该公司还采用技术手段将重庆IP屏蔽,逃避执法部门监管,且在调查时隐匿证据,应当从重处罚。2024年8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该公司做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338.61元、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某电影城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4年3月,重庆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放映《贝肯熊火星任务》《海王2失落的王国》《开国将帅》3部电影共7场,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重庆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5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某图书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4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接举报发现,重庆某图书经营部在某平台上销售《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全真模拟测试初级实务》,已销售2万册,店铺累计销量约6.6万册。经调查鉴定,抽样的10册样书均为盗用出版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该案销售出版物数量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已于5月将案件移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hlyw.cq.gov.cn/zwxx_221/bmdt/jdzf/202410/t20241021_1372537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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