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宁自治县)及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在当前国际控烟大背景下,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划分,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将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区域功能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村组、路段、景点等划分三级单元格。各级单元格的划分将严格按照我局划分出的单元格标准执行。
第九条 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镇宁自治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测算,2025年镇宁自治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1994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5年镇宁自治县零售点规划总量,后续年度规划总量在当年1月1日前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具体涉及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校名单,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或出具的材料为准;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非经政府职能部门或未经合法程序审批通过的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非商用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具体分为工程项目、旅游景区内。该类区域不再单设单元格,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1.施工工期在3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厂矿区域,为满足内部员工需求对内经营的,设置1个零售点,但工程竣工后不予延续。
2.夜郎洞景区、县级旅游景区(有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规定)设置零售点1个,按照每年旅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3.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下辖的大瀑布、陡坡塘景区各设置零售点1个,天星桥景区设置2个零售点(即设置了入口、出口,并需核验景区门票进入的区域),后按照每年旅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4、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或客房数量在150间以上,且有相对独立的、对外展卖卷烟的区域,集住宿、餐饮、休闲等为一体的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后,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歇业后,其他申请人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且未在近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不受距离限制,但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镇宁自治县辖区内原经营地址所属一级单元格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镇宁自治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以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二)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等其他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优抚证等相关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城区单层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乡镇单层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人未持有或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50%。
(一)残疾人;
(二)退役军人;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给予扶持的,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确定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尚在内部装修或未形成商品售卖条件,无法识别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的经营场所内部;以及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 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数量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镇宁自治县政务服务网、镇宁自治县政务服务窗口(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3—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九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镇宁自治县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属于特殊照顾政策,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县域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其他乡镇、村范围内参照此标准执行。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2)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
(一)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退伍军人证件或优待证,养老保险证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政府机构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等证明);
第二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原《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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